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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 评定实施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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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旗区党委、人民政府,康巴什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及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鄂党发〔2011〕6号)精神,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引进人才住房解决办法》、《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解决办法》、《鄂尔多斯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配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鄂尔多斯市委办公厅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21日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体现能力、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优秀企业家、各领域高级专家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社会工作人才。依其业绩与贡献不同,划分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三个层次。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高层次人才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高层次人才评定名额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确定。“天骄英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1名,“草原英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3名,“鄂尔多斯英才”评定名额每年一般不超过10名。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的原则,坚持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的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评定的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和身份限制。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从已在我市工作、来我市自主创业或已与我市单位达成工作意向的优秀专业人才中认定、评定产生。认定、评定标准详见本办法附件。

  认定、评定对象重点是在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担任市直单位正职人员,除直接符合相关认定标准可列入认定对象外,其余原则上不列入评定对象。党政机关公务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聘任制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可列入认定、评定对象。

  第八条 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市单位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当前正在承担我市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员(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前三位的人员,具体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

  (二)当前正在担任我市自治区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首席工程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具体由市发改委负责审核)。

  (三)所在单位与我市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共建研究院、研发中心等机构,申报人在该机构担任全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相应认定、评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申报“天骄英才”的人员,除两院院士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草原英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鄂尔多斯英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5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评定标准编制与发布

    第十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状况,制定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编制与发布程序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经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研究编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 

    (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召集相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进行评估、论证。 

  (三)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实施。

  第四章  认定、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常年受理。高层次人才评定每年1-2次。高层次人才评定工作启动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需要和现有高层次人才队伍结构状况,研究提出评定总额及各行业(领域)名额分配意见。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程序如下:

  (一)发动推荐。采取同行专家推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由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及其它行业协会、学会面向社会广泛发动推荐。

  (二)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出认定申请的,填写《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提出评定申请的,填写《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评定申报表》。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

  申报人由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程序报送:

  1.旗区申报人由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核,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直申报人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及评审。对提出认定申请的申报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认定标准条件对其进行核准;其中,申报“天骄英才”的,由市委组织部进行复核。对提出评定申请的申报人,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材料审核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各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人选按得票多者当选的原则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公示及发证。经核准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和经评定并审批同意的人选,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及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相应《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证书》分为A类和B类。对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引进人员颁发A类证书;对柔性引进人员、中央和自治区直属驻市单位人员颁发B类证书,证书载明其在我市单位服务(工作)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建设)项目年限、每年服务(工作)时间。

  第五章 管理期与考核

  第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列入市管专家管理,管理期为5年(持B证人员按其证书所载服务年限为管理期,最长不超过5年),管理期内享受《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鄂党发〔2011〕 号)(以下简称《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所规定的相关待遇。管理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级别人才认定或评定;经认定或评定通过者,其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五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另有文件规定的按该文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报高层次人才认定或评定。再次申报时,以最近一个管理期内及期满之后担任的职务、取得的业绩成果和荣誉称号等为申报依据。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其专长妥善安排工作,保证其业务工作时间,从经费、资料、设备、人员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并视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期中、期末考核制度。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年度考核,考核重点是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主管部门负责期中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重点是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和创新能力,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根据考核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动态管理。对考核情况较差者,所在单位要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对确实不适合继续列入管理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由市人民政府终止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调整出管理名单,转列入联系名单,其荣誉称号可予保留,但不再享受相关物质待遇。重新符合相关认定、评定条件后,在其重新申报时可予优先安排。

  (一)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我市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第八条所列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范围的相关条件。

  (二)管理期满,经考核在管理期内没有取得新的业绩成果。

  (三)办理了退休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撤消资格和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管理期内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管理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出国或出境逾期不归。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撤销资格的,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暂行)

  附件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评定标准(暂行)

  第一章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一、天骄英才认定标准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

  4.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

  5.长江学者成就奖;

  6.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7.全国中青年德艺双馨文艺工作者奖;

  8.茅盾文学奖;

  9.鲁迅文学奖;

  10.国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家“863计划”的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专题组组长、副组长,重点项目召集人;

  2.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承担研究任务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3.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负责人;

  4.家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

  6.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7.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国际合作伙伴计划”人选;

  8.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或者讲座教授。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资助者。

  (五)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冠军的主教练员。

  (六)近5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七)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入选下列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之一者:

  1.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人选;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外籍)”资助者;

  3.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讲座教授。

  二、草原英才认定标准

  (一)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含副省级市)级以上优秀专家,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2.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4.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5.省部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6.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含子项5个:文艺类图书、电影、电视剧片、戏剧、歌曲);

    7.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子项2个:文华奖、群星奖);

    8.国广播影视大奖(子项3个: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广播电视节目奖);

  9.国专利奖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三)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专题组成员,课题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

    2.国家“973计划”主要业务(学术)骨干;

    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主要研究人员;

    4.省部(厅)级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5.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

    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负责人。

    (四)近5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青年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科学人才培养基金资助者。

    (五)近5年,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获得者;教育部“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六)近5年,担任教育部“211工程”院校系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才;从海外知名院校来我市担任高等学校系主任及以上职务的专业人才。

    (七)近5年,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八)近5年,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第二、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

  (九)近5年,获得“全国技能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十)近5年,国务院侨办“华侨华人专业人士杰出创业奖”获得者。

  三、鄂尔多斯英才认定标准

    (一)近5年,获得以下奖项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2.地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

  3.自治区深入生产第一线突出贡献专家;

  4.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6.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7.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须为个人获得);

    8.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

  9.省部级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及设计人);

  10. 省部级文化艺术奖(包括子项);

  11.国家级文化创新奖(须为个人获得);

  12.国家文物局设立的文物科学技术进步奖、文物保护特别奖、郑振铎-王冶秋文物保护奖(须为个人获得)。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者:

  1.国家“863计划”或“973计划”科研人员;

  2.省重点实验室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科研人员;

  3. 地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

  4.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负责人。

  (三)近5年,获得全国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教育部“青年骨干教师培养计划”人选。

  (四)近5年,获得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第二章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

  一、选拔评定重点领域

  (一)物流、金融等现代服务业领域。

  (二)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技术产业领域。

  (三)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领域。

  二、天骄英才评定标准

  在我市支柱产业、重点发展行业中,已被认定或评定为草原英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专家推荐,能力业绩达到或接近天骄英才认定标准,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拔尖人才。

  三、草原英才评定标准

  (一)近5年来,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得到国内同行公认,或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解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为我区、我市技术创新、经济建设作出重要贡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际、国内主要学术机构或国际、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中担任重要职务;

  2.作为主要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际、国内顶尖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

  3.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4.国家、省部级科技奖励项目主要获奖人员;

  5.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主要学术(技术)骨干;

  6.国家、自治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工程技术人员。

  (二)近5年来,在医疗卫生领域,在重大疾病预防、诊治和医学科技创新方面有较大贡献;在疑难杂症的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和治疗、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较大贡献,得到社会和同行公认;对祖国医药学有突出贡献,在国内中蒙医药界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三)近5年来,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提出具有创造性的理论和学术观点,所取得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是相关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学科带头人。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主要参加人员;

  2.国家、省部级重要社科奖主要获奖人员;

  3.作为主要完成人正式出版过高质量、高水平学术论著,成为所在学科领域公认的代表著作;

  4.发表过一批重要的学术论文,论文具有独到的学术观点,创新性强,被广泛引用,成为所在学科领域公认的代表性论文;

  5.学术思想和学术论著对政府决策、政策制定等产生重要影响,对社会进步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近5年来,在教育领域,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较高的教育科学素养、扎实的现代教育管理理论和较强的教育科研及组织管理能力,在教书育人方面成绩卓著;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级相关领域重要奖项,所创立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教育部门鉴定并普遍推广,成效显著,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五)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民族传统工艺等领域,能在继承中不断创新发展,对所在领域的发展作出重要贡献。能够用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开展本领域的前沿研究,完成高水平的专业实践,创作、编排或主演过重要的文化艺术作品,有业界公认的代表性作品或成果,业绩和能力在国内得到广泛认可。近5年来,创作、编排或主演的作品曾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及中宣部、文化部及其他省部级单位颁发的具有较大影响的奖项;或在经省部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比赛中获得最高级奖项。

  (六)在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在优化企业体制机制方面有重大改革创新,或创造性地建立行业标准,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有突出贡献,在全国同行业或本地区产生积极影响,并获得出资人、同行和市场的认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近3年在本企业(集团)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CEO、总裁、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

  2.注重实施企业品牌战略,推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能够创立和维护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在市场占有一定的份额并在同行业居于全国前列;

  3.所领导的企业创新活力和研发能力强,已建立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注重强化企业和产品的科技含量,能够围绕市场需求积极进行新产品研发,有效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4.所领导的企业年度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纳税金额等连续3年保持较快增长,在全国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5.所领导企业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发挥出示范和表率作用,在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七)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技术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有突出业务成果和重要贡献,对推动专业领域的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国内同行享有较高声誉。

  (八)在企业生产、和谐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中,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得到同行业、领域认可,起表率作用的高技能人才、社会工作人才、农村实用人才。

  四、鄂尔多斯英才评定标准

  (一)近5年来,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有发明创造,科研能力得到同行认可;在自治区重点工程、重大科技项目、高科技企业技术设计、改造、研制、建造、运行、管理中,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凸现科研、管理潜力,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和国家、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科研人员;

  2.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获奖人员;

  3.国家、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研人员;

  4.取得发明专利授权。

  (二)近5年来,在哲学社会科学、文化、艺术、体育训练、教育、卫生、新闻出版和民族传统工艺等领域,在经营管理中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基础理论研究、科研方面有创新,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相关奖项。

  (三)近5年来,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与高技术产业、传统优势特色产业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为我市急需紧缺的优秀人才。

  (四)近5年来,来我市工作的优秀出站博士后。

  (五)其他业绩突出、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我市急需紧缺的优秀青年人才。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调动广大人才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以下简称市首席专家),是指具有高超技术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贡献比较突出,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人才。

  第三条 市首席专家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考虑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我市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企业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 市首席专家管理期限为3年,每期选拔30人。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推荐选拔,不受次数、年龄的限制。

  第五条 市首席专家选拔管理工作由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市首席专家选拔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 市首席专家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突出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

  (二)个人技术技能在自治区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

  (三)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重大安全隐患,消除质量通病,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方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发扬团队精神,传绝技,带高徒。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市首席专家推荐人选,一般由各旗区从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各类竞赛成绩优异者中推荐,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从本企业首席专家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推荐申报市首席专家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申报表》;

  (二)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各旗区、各企业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或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市首席专家名单,经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市首席专家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发给政府津贴1000元。

  第十二条 市首席专家名单纳入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库,享受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有关待遇。市里每年组织部分首席专家参加培训、考察、咨询、休假等活动。

  第十三条 各旗区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体检时,安排市首席专家参加;所在企业和单位每年安排市首席专家一定期限的带薪休假。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充分发挥市首席专家在企业、公共建设领域中生产、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一)有关部门组织首席专家承担公共建设、企业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首席专家工作站”,组织市首席专家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和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市首席专家在申报科研项目、新技术推广开发应用、技术革新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及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五条 对市首席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一)建立市首席专家档案,对其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二)管理期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重大过失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经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人才的成长,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规范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程序、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资金,专门用于优秀人才的培养资助。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资助的对象及类别

  第四条  第一类资助培养对象主要包括根据《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市“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

  (一)专项补助。

  1.现在岗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每人每年分别给予48000元、36000元、24000元津贴。

  新评选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1万元。

  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按其在我市工作天数计算,给予每人每天2000元补贴;柔性引进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按其在我市工作天数计算给予每人每天1000元、800元、600元补贴。

  2.列入“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的,在培养周期内,分别给予每年3万元、2万元、1万元资助。

  3.“天骄英才”、“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享受二级保健对象待遇,每年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健康电子档案,配备兼职保健医生。

  (二)国外培训资助。对赴国外有关机构进行三个月以上的专业培训、研修或做高级访问学者(不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到有关国际组织或著名跨国公司挂职等国外培训研修的资助。

  1.“天骄英才”、“草原英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在国外进修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鄂尔多斯英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2.市“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和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执行以下津贴标准:出国时间为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出国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

  国内培训资助。对赴国内有关机构进行三个月以上的研修、开展合作研究等国内培训研修的资助。

  1.“天骄英才”、“草原英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在国内(含港澳台)进修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3万元; 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鄂尔多斯英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2.市“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和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执行以下津贴标准:时间为3-6个月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1万元;时间为6个月以上的,资助额一般不超过2万元。

  学术交流资助。对参加国内外高层次重要专业会议或交流研讨活动等学术交流的资助。

  1.“天骄英才”、“草原英才”执行以下津贴标准:

  举办地在亚洲以外,津贴4万元。

  举办地在亚洲(不含国内),津贴3万元。

  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津贴2万元。

  “鄂尔多斯英才”津贴额度减半,所在单位可给予配套资助。

  2.市“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和 “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执行以下津贴标准:资助额国内一般不超过5000元,国际一般不超过1万元。

  第五条  第二类资助培养对象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攻读双学、硕士、博士学位。在取得学历、学位后,其学习期间的学费按双学50%、硕士80%、博士100%的比例报销。

  第六条 第三类资助对象为来我市挂职锻炼博士、硕士研究生。对来我市挂职锻炼的博士、硕士给予每人每月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贴。 

  第七条  第四类资助对象为人才载体。

  (一)对被批准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分别按200万元、50万元的标准给予匹配资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二)对国家新批准在我市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建站资助。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优秀人才培养资助工作。对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批准立项、并获得经费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市人才专项资金按1:1匹配。对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引智成果示范推广基地”或“引智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经费资助;企事业用人单位设立的人才专项资金超过50万元,用于本单位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奖励等费用,经市相关部门确认,在税前可直接进入成本。

  (四)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政策的,酌情给予不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匹配资助。

  第三章 资助经费的申报审批

  第八条 申请对象原则上应事前申报,其所在单位每年8月31日前向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培养资助申请资料,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当年12月15日前下达批复意见。对确因时间紧迫,不能事前申报的,也可于培训、研修结束后当年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可以申请享受一次学术研修津贴。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料:申请对象填写《鄂尔多斯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申请对象所在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查,并将合格对象申报材料归口报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资助项目应提供的申请资料为:

  1.第一类资助对象申请下列资助项目时,需提供的材料:

  1国外培训资助,申报人员应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申报材料中应附申请人的外语水平证书、双方签署的协议或邀请函复印件。

  2国内培训资助,申报单位应提供双方签署的研修或合作等协议复印件。

  3学术交流资助,申报单位应提交邀请函、会议通知(如是外文件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申报国际会议的(指参加世界或地区性的专业会议并在会上宣读论文),须在申报材料中附会议宣读论文邀请证明复印件。

  4专项补助

  现在岗的和新评选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需提供相应的证书和身份证件。

  柔性引进的两院院士和“天骄英才”、“草原英才”及“鄂尔多斯英才”,除提供相应的证书和身份证件外,还需提供服务单位对其服务时间、服务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须提供与单位签的《“151”人才梯队培养工程培养人选目标管理协议书》。

  2.第二类资助对象申请培训学费资助的,需提供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文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学位证、毕业证。

  3.第三类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需提供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文件。

  4.第四类资助对象申请资助的,需提供国家有关部委、自治区及市有关部门的批文。

  (二)审核申请料: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于材料齐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过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名称、申请资助项目名称。不予受理的,则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专家评审: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计划及申请材料进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四)审核和公示领导小组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复核结果分别在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五)通知结果: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评审结果通过所在单位向申请人发出批准资助通知,明确资助额度。

  第四章 资助经费的管理

  第十条  申报资助材料必须真实,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暂缓项目资助经费、书面警告、停止拨款、追回已拨经费,直至提请领导小组取消其相应的人才资格。对材料把关不严、审核失误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经费资助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受资人领取补助后,未按规定履行服务义务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将补助费按月扣减后的剩余部分退还给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人才创新创业发展环境,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突出重点、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重点引进并扶持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急需的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在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旗区党委、政府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市委组织部负责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的牵头抓总,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旗区,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市发改委负责制定创新创业产业政策市经信负责引导创新创业人才与投资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市科技局负责编制并发布科技成果目录、科技项目对接、引进科研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项目申报、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的日常工作,分析发布人才供需情况、建立完善人才引进网络、发布公告、受理申报材料、资格认定、制定相关人才政策及创新创业人才的跟踪管理、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引进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的审核及核拨;市教育局负责解决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学问题;市公安局负责解决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出入境签证、户口迁移、驾驶证换领等问题;其他相关部门利用本部门的资源优势,共同做好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创新创业人才扶持资助资金,均在鄂尔多斯市人才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是指掌握重大科技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产业化经历,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来我市创办或领办企业,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团队带头人。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到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天骄英才”(不含两院院士)、“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

  (三)除以上两类人才的其他创新创业人才。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需具备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为国际先进或填补国内空白,具有较好的产业化开发潜力。

  2.有相关创业经验,或曾在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3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产业化的经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评审认定创新创业人才时予以优先认定:

  1.在海外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55岁;

  2.有海外创业经验或曾在国际知名企业担任中高层管理职,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已入选中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千人计划”者,可直接认定为创新创业人才;其创新创业项目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评审后,同等条件下给予从优扶持资助。

  (二)创新创业人才所带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且与该创新创业人才所从事的核心技术领域密切相关。

  2.可直接进行产业化,或已完成前期开发,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的项目。

  3.拥有项目研发和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拥有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业团队。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所创办或领办企业原则上应在我市完成工商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和税务登记手续,且该企业由创新创业人才控股,或创新创业人才拥有该企业不低于30%股份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暂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相关手续的,可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四章  资助及优惠政策

   对创新创业人才创办、领办且符合本办法第、第条所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下列资助及优惠政策: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市委、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或工作场所,并拨付不低于1000万元的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签约当年支付40%,剩余部分逐年按比例支付。

  (二)到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天骄英才”(不含两院院士)、“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视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与之相适应的实验或工作场所,分别拨付不低于500 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项目、教学启动经费,签约当年支付40%,剩余部分逐年按比例支付。

  (三)其他创新创业人才创办领办的企业可享受下列资助及优惠政策:

  1.项目经评审,给予50-500万元的政府扶持资金。

  2.由旗区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创业场所,3年内免收租金。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

  3.优先推荐申报相关的自治区及国家科技计划;

  4.本市各类科技计划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由创新创业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优先向国内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推荐创新创业人才的项目。

  第五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由相关部门根据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向重点企业、特色产业、科技企业等创新创业载体征求引才需求,编制引才目录。

    每年年初,通过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教育部中国留学网和专题招聘会等形式发布公告信息。

  第十  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统一负责创新创业人才所涉申报材料的受理工作。申报评审工作采取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受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评审工作;对推动我市高新技术重点领域发展预期将产生关键影响和实现重大突破的项目,可随时启动评审程序。

  第十 申请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申报表》、《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项目申报书》;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籍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及知识产权等证明材料;

  (四)企业工商、税务登记证明材料及公司章程、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辅助材料。

  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在递交申请时一并核对原件。

  第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

  第十  每年6月、10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组织科技、企业管理、财务投资、人才开发等方面资深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按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对申请人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同时出具对项目给予启动资金扶持金额的意见;对符合本办法第条第二款规定的申请人,出具对其给予安家费补贴金额的意见;相关人员提名为创新创业人才候选人。形成评审意见,并根据评审意见拟定面谈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  每年7月、11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邀请进入面谈人选来我市对创新创业环境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相关单位与其进行合作洽谈。

  第十  在合作洽谈的基础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组织面谈评估并根据面谈评估意见拟定创新创业人才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工作小组审定后通过媒体予以公示。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载体与创新创业人才签署合作协议书,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创新创业人才项目及创业启动资金扶持金额、安家费补贴金额报领导工作小组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及旗区资助资金拨付情况,一次性或分批兑现市级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市)两级相关部门及创新创业载体积极与创新创业人才沟通联系,及时帮助解决创新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 未完成在我市注册企业及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也可提出创新创业人才认定申请。经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协议,约定企业拟在我市注册时间、注册资本等条件后,申请人及其项目可参加评审。对评审通过者,待其在我市完成企业注册登记相关手续并符合协议约定条件后,予以颁发证书并享受相关扶持资助和待遇。

  第二十 引进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创业工作场所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二)创业工作场所扶持申请报告;

  (三)《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计划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申报材料转各旗区,由各旗区落实工作场所。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 创业启动资金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项目承担单位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市科技局共同签订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任务书,明确创业项目相关研发及产业化目标,规范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对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保证资金的有效使用。每年年末编制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创业启动资金执行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引进人才住房解决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优化我市人才集聚环境,建立健全引进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为:

  (一)“天骄英才”、“草原英才”和“鄂尔多斯英才”。

  (二)引进创新创业人才。

  (三)取得相应学位和专业技术资格的博士生及留学回国人员。

    第三条  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置为辅,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引进人才住房解决机制。

  第四条  在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引进人才的资格认定和住房资金的管理市监察、发改、财政、科技、国土、建设、房管、审计、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引进人才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家费或货币补贴的标准及发放方式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安家费,统一在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本办法所规定的安家费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住房价格水平变化等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另行发布。

  第六条  引进人才享受安家费的标准及发放方式为:

  (一)对引进到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天骄英才”(不含两院院士)、“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分别享受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150平方米、120平方米的安家费全额补贴(按当地住建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新建商品住宅交易登记均价计算)

  安家费从签订工作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发放。

  (二)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在我市购房的给予购房补贴。其企业(项目)获政府扶持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者,按所获政府扶持资金10%比例对企业(项目)领军人物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入户我市的,按15%比例给予安家费;对本人和配偶均入户我市的,按20%比例给予安家费

  购房补贴从购买房屋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30%、40%、30%的比例,分3年发放。

  (三)对引进的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海内外博士毕业生,给予20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从签订工作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发放。

  (四)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的留学回国人才;在国内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到海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跨国企业工作或学习2年以上,取得一定业绩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给予10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从签订工作合同的下一年度起发放按每年20%的比例,分5年发放。

  第三章  专家公寓的配置和管理

  第七条  专家公寓的配置和管理执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制定的《鄂尔多斯市专家公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引进人才申请解决住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下载《鄂尔多斯市引进人才解决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向所在单位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证书》、《鄂尔多斯市引进创新创业人才证书》、海外留学回国人员的学历、学位证;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

  3.创新创业人才,需提供经鉴证的购房合同、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

  4.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初审。所在单位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住房等申报情况的初审,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三)复核和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鄂尔多斯人事人才网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四)经费发放。公示无异议的,由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按规定向引进人才发放安家费和住房补贴,或安排申请人入住专家公寓。

  第九条  引进人才中夫妻双方同时符合享受安家费或住房补贴优惠条件的,按一方全额、一方半额发给。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自变动次月起,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调整安家费或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安家费或住房补贴同时停发。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租住专家公寓后,管理期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管理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住的专家公寓应在1个月内腾退,不腾退的按房屋所在地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要建立引进人才住房档案,记录引进人才领取安家费或住房补贴的金额以及租住专家公寓等情况。引进人才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纳入引进人才人事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引进人才解决住房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安家费、住房补贴或租住专家公寓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骗取的安家费、住房补贴,责令及时腾退专家公寓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给予责任人处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提及但存在其他政府部门规定的取消或追回引进人才所享受的物质待遇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为高层次人才解决后顾之忧,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引进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由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解决。

    第五条  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由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指令性调任或调动到我市相关空编部门或事业单位。

  (二)属其他单位工作的,由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个人情况协调安排到企业。

    (三)参加我市事业单位选聘的,可不限身份、专业技术资格和学历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协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1.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2.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3.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4.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或其配偶按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高层次人才配偶申请协助就业的,属公务员身份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属非公务员身份的(纳入我市就业援助体系的除外),按照其所在单位行政辖区,向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协助申请,填写《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纳入就业援助体系的,向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协助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根据申请人原就业情况,为申请人提供就业协助。

  第九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学解决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切实为我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学提供便利,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实施办法》认定、评定的引进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一所学校申请就读,市、旗区教育部门和学校应给予妥善安排。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和借读费;高中阶段免交借读费。高层次人才子女就读高中阶段学校需要择校的,免交择校费。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学工作,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旗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申请入读市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申请入读旗区直属学校的,由市教育部门统筹协调,旗区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学和转学办理程序:

  (一)高层次人才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高中转学的,申请人在每学期开学前2个月,由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按管辖范围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

  (二)入读市直属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市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入读旗区属学校或高中转学的,向旗区教育部门申请。

  (三)市、旗区教育部门在审核验证相关证明及入学材料后,提出安排意见,并通知有关学校安排落实,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申请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证书。

  (二)《鄂尔多斯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学申请表》。

  (三)户籍证明。

  (四)居住地证明。

  第八条  各旗区政府和教育部门及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学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高层次人才子女的入学提供保障,确保本办法的贯彻落实。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鄂尔多斯市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有序使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才专项资金,是指根据《中共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的意见》鄂党发〔2011〕号的规定(以下简称意见),由市财政设立的人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在政策实施期内跨年度递延使用,根据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实际进度控制使用。

  第三条  在实施“人才鄂尔多斯”战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和宏观管理。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集中使用、统一核算,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项目的审核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贴奖励资金、项目资助资金与服务保障资金三部分18种

  ——补贴奖励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由专项资金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的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一)对引进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博士生和海外留学回国人才给予安家费;

  (二)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购房补贴;

  (三)对现在岗和新评选的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给予岗位津贴;

  (四)对聘用的国(境)外高级专家给予的薪酬;

  (五)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生活补贴;

  (六)对来我市挂职锻炼的硕、博士研究生给予生活补贴;

  (七)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颁发奖金(归获奖者个人所得部分);

  (八)对引进人才工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项目资助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凡符合我市支柱产业、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领域)发展方向的项目(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由专项资金给予择优资助的项目资金。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九)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科研启动经费;

  (十)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人才给予创业启动资金;

  (十一)对人才载体的资助经费;

  (十二)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颁发奖金;

  (十三)对优秀人才的培养资助经费;

  ——服务保障资金是指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要求,为完善各类人才服务保障体系,提高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由相关职能部门或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使用的经费。主要使用范围包括:

  (十四)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年度休假体检费用及相关服务费用;

  (十五)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十六)高层次人才和鄂尔多斯市首席专家配偶就业专项补贴;

  (十七)专家公寓专项资金;

  (十八)人才工作组织管理经费。

  市委组织部归口管理市直党群系列的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上述资助、补贴和奖励项目中第(六)、(七)、(八)项主管部门为市委组织部,第(一)、(二)、(三)、、(五)、(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项主管部门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市人才专项资金对引进人才安家费、柔性引进人才津贴、政府扶持资金等的资助办法为:市直事业单位、“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工程龙头企业及科技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创新企业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付;鄂托克旗、乌审旗境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30%的资助;达拉特旗、杭锦旗、鄂托克前旗境内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由市人才专项资金给予50%的资助。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及审批、下达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我市人才队伍发展实际,在对资金需求充分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年度总预算不超过专项资金总体规模)。

  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经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申请人(各类人才或其所在单位)按照《意见》及其配套政策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申报资助或补贴项目,申报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专家意见、目标任务、进度安排、使用重点、开支范围、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意见》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程序对上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研究提出具体资金安排和资助意见,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审定的年度预算项目和金额,按现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程序及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原则上超出预算部分不另安排资金,因特殊原因需增加预算安排的,由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按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国有资产的,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申请人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批,结余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十三条 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如需在下年度继续使用,报经批准后结转下年度;项目已完成的,结余资金按规定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项目资助资金的使用单位(或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请人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各资金使用单位对项目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后,向领导小组报告,并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所申请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十六条 市委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或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其他财政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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