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做好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大学生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中组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到村和社区任职的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坚持培养与使用监督相结合,确保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大学生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旗选派到伊旗嘎查村、社区工作的大学生。
第四条 选派到嘎查村和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未经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各镇、旗直单位不得借调帮助工作。
第二章 任 职
第五条 选聘大学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社区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在村、社区工作满两年,成绩突出、被大多数党员和群众认可的,经过考核,可通过推荐选举成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担任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也可担任村、社区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务。
第六条 各镇党委应及时下发分配选聘大学生工作文件,明确工作岗位,并报旗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大学生到任后主要协助做好以下工作: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委、政府的有关安排部署;协助做好本村、社区产业发展规划,领办、创办专业合作组织、经济实体和科技示范园;配合完成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妇儿工作、矛盾调解、社会保障、调查统计、办事代理、科技推广等工作;负责整理资料、管理档案、起草文字材料和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的教学组织管理、设备网络维护;参与讨论村、社区重大事项;参与村、社区群团组织建设工作。
第八条 所在村、社区要根据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明确分工,保证他们能够参加村、社区组织的各类会议,参与村、社区的各项工作和事务。
第三章 待 遇
第九条 选聘到村、社区工作的大学生在任职期间享受工作生活补贴。我旗自行招录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每人每月由旗财政统一发放2000元的生活补贴;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统一招录的乡村两级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由旗财政统一发放2000元的生活补贴;自治区招录的大学生“村官”每人每月由自治区发放760元,市财政配套1216元,旗财政配套1200元,共计3176元;自治区招录的社区民生服务志愿者每人每月由自治区和市财政发放1000元;自治区招录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生活补贴按照自治区、市、旗5:2:3的比例每半年发放6500元。各类大学生的工资和生活补助必须按时如数发放,任何部门不得延误。
第十条 自治区招录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和社区民生服务志愿者按照自治区文件要求办理社会保险。其它被选聘到我旗村和社区工作的大学生“村官”、乡村两级干部、“三支一扶”干部按照灵活就业人员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一条 各镇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拔优秀选聘大学生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团代会、妇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选聘大学生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社区的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第十三条 大学生在村和社区工作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探亲假、年休假、产假、婚假等假日。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四条 加强对选聘大学生的培训。选聘大学生除参加自治区、市统一组织的培训外,旗委组织部、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把选聘大学生培训工作纳入全旗干部培训计划,每年组织轮训一次,并将培训情况作为考核评优依据。各镇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建立选聘大学生培训管理专档。各村、社区要密切配合,每年至少要组织培训两次以上,提高选聘大学生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为群众服务的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对选聘大学生的培养。各镇党委书记为主要培养联系人,各镇要确定一名党政班子成员为直接培养联系人,所在村党组织书记为具体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切实履行“传、帮、带”的责任,让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积累经验、锻炼成才。建立约谈制度,各镇联系领导每季度要找选聘大学生谈心一次,各镇党委书记每半年要和选聘大学生座谈一次,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动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选聘大学生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镇党委要加强对党员大学生的教育管理,注重在非中共党员的大学生中发展中共党员。
第十七条 到村和社区工作的大学生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活动,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要带头开展经常性学习,做“学习型”干部。要坚持记工作日记、工作日志。要定期向旗委组织部报送学习调研文章和心得体会文章,并择优在伊金霍洛《组工通讯》和伊金霍洛党建网“大学生村干部”栏目发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旗委组织部负责宏观管理,各镇党委、政府负责日常管理,各镇要确定专人,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为直接管理人和负责人。
第十九条 各镇党委、政府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的大学生实行目标管理。到村和社区工作
的大学生要接受镇党委和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条 镇党委、政府要妥善安排选聘大学生的食宿,原则上要求住村、社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障人身安全。对于食宿困难的大学生,村、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选聘的大学生村官档案由旗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其它到村和社区任职大学生的人事档案由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社区。
第二十二条 选聘大学生在村和社区工作期限原则遵循当初招录时的时间限制。聘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本人自愿且工作实际需要的,可继续聘任。不胜任本职工作岗位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可享受伊旗籍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工作期间,旗委组织部和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管理要求,与到村和社区任职的大学生签订聘任合同。
第二十四条 严格工作制度。在村和社区工作期间要坚守工作岗位,严守工作纪律,树立务实的作风。
第二十五条 严格请假制度。到村和社区任职的大学
生严格执行各镇的请假制度,请假在一个星期以上的须向旗委组织部请示备案。病假、事假纳入年终考评。
第二十六条 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选聘大学生本人及所在村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必须及时逐级报告,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各镇每季度对到村和社区任职大学生的上岗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及工作实绩督查一次,每半年将督查结果汇总后上报旗委组织部;旗委组织部半年听取一次各镇关于到村和社区任职大学生的工作情况汇报。旗委组织部对选聘大学生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
第二十八条 旗委组织部定期组织召开到村和社区任职的大学生工作座谈会,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到村和社区任职的大学生自愿提出解聘或被组织解聘的,均由镇党委申报,旗委组织部研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解聘后有关规定政策待遇不再享受。镇党委要加强管理监督,对离职变动情况及时向旗委组织部报告。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考核办法,由旗委组织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镇党委具体实施。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进行。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采取征求意见、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等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德才表现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30%以内。
第三十二条 考核和评优结果报旗委组织部备案,存入到村和社区任职的大学生个人档案,作为考录、奖励、培训、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在村、社区任职满两年的大学生可以参加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招考,连续2年被考核为优秀的大学生优先录用。在村、社区任职期间可以参加事业单位统一考聘文职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四条 对于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政治素质好、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善于调处各种矛盾的大学生,要进入旗人才储备库。对连续两年考核为不称职的选聘大学生应予以解聘。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五条 选聘大学生管理工作,由旗委组织部牵头,会同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农牧局、团委、妇联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旗委组织部。组织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配备专门力量,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六条 各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有利于选聘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大力宣传他们转变就业观念,宣传到基层干事创业的先进典型,激发献身农村、服务群众、干事创业的热情,为全旗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争做贡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落实好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组织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