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党委,旗直各党组(党委)、支部,各人民团体党支部:
现将《伊金霍洛旗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根据《方案》要求,提出符合晋升职级条件人员的初步意见,并认真填写《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职级审批表》(附件1),《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职级人员花名册》(附件2),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连同单位请示文件,于2015年11月1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至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伊金霍洛旗委组织部 伊金霍洛旗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伊金霍洛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伊金霍洛旗财政局
2015年11月4日
伊金霍洛旗建立公务员
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旗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自治区《关于旗县(市、区)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市委《鄂尔多斯市旗(区)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务员法规定的制度框架内,保持现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晋升制度不变,建立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晋升职级的制度,发挥职级在确定干部工资待遇方面的作用,实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实现职务与职级并行。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开辟晋升职级通道,调动基层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体现个人资历;坚持公平公正,统一职级晋升条件,严格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坚持向基层倾斜,缓解基层公务员因职务晋升难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随着职级晋升相应提高待遇。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伊金霍洛旗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工作,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雁军 旗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副组长:刘 杰 旗人民政府副旗长
成 员:奇苏雅拉图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旗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李耀军 旗委组织部副部长
王泽宇 旗编委办主任、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局局长
林永刚 旗财政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委组织部,负责全旗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指导及督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李耀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人员从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编委办、财政局等单位抽调组成。
三、执行时间和实施范围
(一)执行时间。自2015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4号)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实施范围。我旗下列机关(单位)列入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实施范围:
1.全旗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2.市驻列入实施范围的正科级及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在编人员。
3.全旗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4.因不符合登记条件未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的人员,不纳入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范围。
5.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因组织安排提前离岗的在编人员,在严格考核测评的基础上,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可晋升职级,同时必须由组织安排适当的工作。
四、实施内容
(一)职级的设置。
设置5个职级,由低到高依次为科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
(二)职级晋升条件。
公务员晋升职级,主要依据任职年限和级别。具体条件分别为:
1.晋升科员级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二十五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二十三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二十级;
4.晋升副处级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十九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十七级。
(三)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及计算。
1.任职(级)年限,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
2.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一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迟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称职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的人员,按新任职务重新确定能否晋升职级,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不进行年度考核和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除新录用公务员外,每有1个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4.受处分的人员,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级,处分期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处分期满后符合晋升条件的可以晋升职级。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根据处分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影响确定任职年限条件延长的时间,具体办法按前述第3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受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按新任职务重新计算任职年限,之前与新任职务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不合并计算。
5.已实行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的人民警察计算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时,按以下办法处理:二级警长任职经历按副调研员掌握;三级警长任职经历按主任科员掌握;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任职经历合并计算,按副主任科员掌握;二级警员任职经历按科员掌握;三级警员任职经历按办事员掌握。
6.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参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参照管理前在相当行政管理岗位的任职时间合并计算;参照管理前只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首次确定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时,可根据参照管理后所任职务,按照与机关同等条件人员大体平衡的原则确定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及工资待遇等问题的通知》(厅发〔201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
7.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根据其调任职务,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前述第6条相关规定确定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8.军队转业干部和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按其现工资待遇对应的相应职务层次确定晋升职级的年限。
9.计算任职(级)年限时,只计算1993年及以后有考核结果的年限。
(四)职级晋升办法、程序及时间安排。
1.职级晋升办法。对达到规定任职年限和级别条件的公务员,依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在本单位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经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级。
2.职级晋升程序。公务员晋升职级,包括初核、复审、考核、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按所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3.全旗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如下:
(1)动员部署(11月4日)
根据工作安排,召开专题会议部署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2)调查摸底(11月5日前完成)
组织、人社部门根据文件规定的职级晋升条件和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对干部情况进行摸底,提出拟晋升职级人员名单,并对人员名单进行分类统计汇总,及时做好新增工资的财务测算等工作,为开展工作做好准备。
(3)初核(11月10日前完成)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公务员的任职年限、级别、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等情况,提出符合条件人员晋升职级的初步意见,并按照干部人事档案签字确认的信息,填写《伊金霍洛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职级审批表》(附件1)及《伊金霍洛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职级人员花名册》(附件2)。连同单位请示文件按照公务员现任职务管理权限,分别上报旗委组织部、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社部门通过查阅干部档案等方法,对拟晋升职级公务员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公务员登记情况、任职时间、工资级别、年度考核情况等个人信息,并确定其可否进入民主测评和考核环节。
(4)考核(11月15日前完成)
按公务员现任职务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晋升职级的公务员,在其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考核主要采取民主测评的方法进行,也可结合个别谈话、查阅工作资料等方法,对考核对象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深入了解。民主测评及个别谈话的内容、方式和范围具体如下:
①民主测评的内容:参照年底实绩考核确定,测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②民主测评的方式:会议测评。召开民主测评会议,公布测评内容和人选,提出有关要求,发放民主测评表,无记名填写测评表。
③民主测评的范围:测评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参加民主测评人数不得少于单位总人数的2/3,同意票数不得低于单位总人数的1/2,否则,不予晋升职级。晋升职级对象可结合单位年度考核进行测评,也可单独组织测评。
④个别谈话。谈话对象主要为拟晋级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对拟晋升职级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5)公示(11月20日前完成)
公务员考核合格后,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范围参照干部任职公示的范围进行。公示内容包括公务员个人基本信息、现职务级别职级及起算时间、拟晋升职级、民主测评情况和相应年度考核结果。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职级晋升的,履行职级晋升审批手续。对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进行核查,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宜晋升职级的,不予晋升职级。
(6)审批(11月25日前完成)
按公务员现任职务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各单位呈报的请示文件、《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职级审批表》、《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职级人员花名册》,结合考核情况、公示结果,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职级晋升规定的予以批复,并审批兑现工资待遇。
(7)备案
每年年底,旗组织人事部门须汇总本年度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情况,向本级党委(党组)汇报,同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五)工资待遇。
1.公务员职级晋升后,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基本工资,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字〔2006〕378号)规定的晋升职务相应增加工资的办法执行;津贴补贴,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
2.对超职数配备的干部,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晋升职级;不符合职级晋升条件的转为享受与现任职务相当职级的待遇。晋升职级且退出现任职务和转为享受相当职级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职务层次职数,但仍按原职务层次进行管理,可在原职务层次基础上按规定晋升职务。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的通知》(组通字〔2014〕5号)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自行提高职级待遇。
3.晋升职级的人员,自晋升职级的下月起执行晋升后职级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晋升职级的管理。
1.职级应逐级晋升,不能一次晋升两个职级。
2.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工作岗位不变,仍从事原岗位工作。
3.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按现职级晋升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
4.按规定条件晋升职级的机关公务员调到盟市以上机关后,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明确职务。如明确的职务层次低于职级,可保留职级待遇。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办法另行制定。相关办法出台前,暂按本意见执行。
(二)公务员晋升职级后兑现待遇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六、工作要求
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完善公务员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面临的情况复杂,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旗(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本单位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要求,认真梳理本单位人员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旗组织、人社部门上报符合晋升职级人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应抓紧实施,对个人情况、政策上无疑议的,应尽快完成上报工作;对情况复杂有待进一步核实的,应抓紧核实,及时办理;对在实施中遇到的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旗组织、人社部门请示报告,待认真研究后作统一解答,避免引发新的矛盾。
(三)做好政策解释和舆论引导。实施过程中,各单位要密切关注各方面的反应,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要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附件:1.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
职级审批表;
2.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
职级人员花名册;
3.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
职级工资待遇审批表;
4.旗县(市、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晋升
职级工资待遇审批花名册;
附件1晋升职级审批表.xls
附件2晋升职级人员花名册.xls
附件3晋升职级工资待遇审批表.xls
附件4晋升职级工资待遇审批花名册.xls